复杂案件,辩护成果显著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共同犯罪)对被告人范某某(化名)、王某某(化名)提起公诉,还认定其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建议为实刑。然而,经曹祥龙律师、苗永恒组成的辩护团队深入剖析案情、精准适用法律、积极开展庭前工作,成功促使法院改变案件定性。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对两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被告人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这一结果不仅大幅降低了被告人的刑罚,避免了实刑,更在罪名认定上实现了精准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曹祥龙律师:专业背景深厚曹祥龙律师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拥有刑法硕士学位,还是上海市虹口街道法律顾问,并荣获虹口区司法局2023年度“优秀律师”称号。他自研究生阶段起便跟随刑辩导师,至今已拥有十余年刑事辩护实操经验,始终坚守刑事辩护一线。其执业证号为1310**********421,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涉税犯罪、诈骗犯罪、金融犯罪、证券期货犯罪以及取保候审等领域。他善于精准挖掘证据瑕疵、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核心问题,竭力让无辜者免受牢狱之灾。辩护策略:多管齐下见成效#精准法律定性,实现“罪名之辩”突破辩护团队通过阅卷和会见,确认两名被告人的核心行为是按照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话术单”,冒充客服拨打电话,诱使他人加入指定的QQ群,本人并不直接实施骗取钱款的行为,与下游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他们提出核心辩护观点: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即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引流),而非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二者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强调被告人仅负责“引流”,对上游诈骗团伙的具体诈骗方式、金额并不明知,缺乏诈骗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紧密犯意联络,其获取的是固定的“话务收入”(工资、奖金),而非诈骗所得分成,进一步印证其地位属于独立的帮助行为。#全方位挖掘量刑从宽情节,奠定缓刑基础对于范某某,着重强调其到案后虽初始供述不稳定,但最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对于王某某,其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此外,还强调他们在庞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行为属于诈骗犯罪的预备阶段或未遂阶段(为诈骗创造条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既遂;在审理阶段,积极指导并督促两名被告人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范某某75,435.42元,王某某59,541元),消除了犯罪行为的经济影响,直观体现了悔罪态度;向法庭如实反映范某某夫妻均为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人道主义考量。#庭审聚焦与说服,达成辩护目标庭审辩论核心聚焦于“行为定性”与“量刑幅度的确定”两个关键点,避免纠缠于无争议的基础事实。向法庭清晰地呈现从“行为定性错误”到“应适用较轻罪名”,再到“具备多项从宽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完整辩护逻辑链。最终,结合两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回归社会无重大风险等理由,向合议庭提出了对二人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并被完全采纳。专业价值与案件启示这起案件辩护最大的成功在于“罪名辩护”的成功,将指控的重罪(诈骗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变为轻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为后续争取缓刑创造了根本性的法律前提。这要求辩护律师对相近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极其精准的把握和深刻的学理理解。同时,辩护工作并非孤立地提出某个情节,而是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犯罪未遂/预备+全额退赃+家庭特殊情况”等多个情节进行体系化整合,形成强大的从宽处罚合力,使法庭在量刑时,尤其是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拥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沟通可能影响了公诉机关对部分情节(如范某某的坦白认定)的把握;在审判阶段,通过扎实的庭前准备和当庭论述,成功说服合议庭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将程序性权利运用与实体性辩护论证相结合的综合能力。判决结果既惩罚了利用信息网络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网络秩序,又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罪责、悔罪表现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一刀切”适用重刑可能带来的社会与家庭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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