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柳州法律界,有一位口碑与实力兼备的资深律师——罗海华。他出生于1976年10月16日,籍贯湖南湘乡,1996年定居广西柳州,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现为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0810731247,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耕法律领域近二十载。执业以来,他主攻离婚、交通事故索赔、刑事辩护、借贷债务纠纷、房产及合同纠纷等领域,兼具企业法律顾问经验,曾为多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他秉持“亲力亲为办实事”的理念,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两千余起。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他荣获“柳州优秀律师”称号,多次获评柳州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还担任多个行业职务,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详情此次要介绍的是罗海华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案件。2023年6月,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2)作为总承包单位承接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1号的xxxx中心一期工程后,将鞋厂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1)施工。2023年7月6日,B1作为甲方与广西xx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签订《xxxx项目铝格栅、铝扣板、铝单板专业分包合同》,将铝格栅、铝扣板、铝单板专业工程分包给A施工,合同暂定总价120.3858万元,采用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合同签订后,A依约进场施工。然而,2023年8月,B1以A进场材料不符合图纸要求为由发出停工整改通知,A随后进行材料更换和整改。2024年1月3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于2024年7月3日交付使用。施工期间,B1向A支付工程款30万元。但之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A主张已完成工程价款106.535594万元,B1仅认可39.267106万元,双方差距较大。诉讼过程中的激烈交锋2025年2月6日,A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1支付拖欠工程款76.535594万元及利息,并要求B2在尚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1委托罗海华律师出庭应诉。罗海华律师经过深入核实,提出抗辩意见:A实际仅完成33.669611万元工作量,B1已支付37万元工程款,已超出所做工作范围;A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整改,部分工程并非A完成;A主张的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结果与代理成效法院经审理认为,B1将工程再次分包给A,违反《民法典》关于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不过,鉴于A施工的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A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关于工程价款,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核对情况,对双方无争议的18.40453万元予以确认;对争议部分,法院认定铝格栅吊顶、铝格栅隔断应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不支持A主张的工艺变更导致单价调整;铝格栅吊顶收边属于常规施工内容,不予单独计价;八角楼工程按材料单价80元、人工费单价12.5元酌情认定;大楼梯区域人工费按5人计算;样板间二次安装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综上,认定B1应向A支付的工程价款为46.912071万元。关于已付款项,法院认定B1已付30.5万元,B1主张另行支付陆海军的6.5万元劳务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B1尚欠A工程款16.412071万元。关于利息,法院认定从2024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B2的责任,法院认定B2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且A无证据证明B2尚欠B1工程款,故B2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1支付A工程价款16.412071万元及利息;A向B1提供金额为6.91207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85万元、保全费0.446267万元,由A负担1.262323万元,B1负担0.352444万元。判决日期为2026年1月13日。罗海华律师代理的B1部分抗辩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成功将A主张的76万余元工程款降至16万余元,为客户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彰显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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