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代伟简介代伟律师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他在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15年,执业证号为15001201110555810,服务地区为重庆。其联系地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5楼。代伟律师身兼多职,不仅是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还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如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重庆分中心副主任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件详情本案原告崔某某(化名)是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去楼下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经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崔某某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代伟律师在工伤认定阶段就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介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不应认定工伤的专业代理意见,并得到认可,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各方主张及法院审理原告崔某某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认为原告吃午饭时间是下班休息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法定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在代伟律师代理下主张,原告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中午有专门休息及就餐时间,原告受伤当日是在中午休息时段自行外出就餐时受伤,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法院裁判观点及结果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未超法定期限。关于受伤时间,原告受伤于中午休息、就餐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电梯口并非原告工作场所、因工外出场所或工作场所间必经区域;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采纳了代伟律师一方的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案件启示与联系信息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弹性工作制度下的工伤认定要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状态为依据,写字楼共用办公区域公共部分需结合多种因素判定是否为工作场所延伸,企业未提供工作餐时员工自行外出就餐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相关需求,代伟律师会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帮助,您可以前往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5楼与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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