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此为基础,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关系,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二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三是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若后给付义务人已提供了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有了保障,不安抗辩权即消灭。四是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存在上述情形。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的合法权益,促使后履行义务方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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