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此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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