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婴幼儿的离婚案件中,处理原则是保障婴幼儿的最大利益。关于抚养权归属,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通常会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能否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环境;抚养意愿,看哪方更积极主动履行抚养责任;孩子的生活习惯,比如一直由谁照顾较多,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是否不利等。一般两周岁以下婴幼儿,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存在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形的除外,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等。对于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支付。数额根据孩子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探视权方面,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以保障孩子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情感交流和亲子关系。总之,处理婴幼儿离婚案件要始终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安排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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