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工伤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起职工就餐途中受伤,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件。案件简述原告崔某某(化名)是某科技公司的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在写字楼某楼层办公。某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电梯口等电梯准备去楼下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事后崔某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案第三人代理律师是代伟,他来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拥有15年执业经验,专注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在工伤认定阶段就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全程参与了工伤认定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案件难点1.工作时间认定难:原告主张公司上班时间为10时至19时,午饭时间不固定,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但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这使得工作时间的界定存在争议。2.工作场所界定难:原告认为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而被告和第三人则主张受伤地点为写字楼公共区域,不属于法定的工作场所。电梯口作为公共区域,其是否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场所,是本案的一大难点。3.受伤原因判断难:原告称吃午饭是为满足正常生理需要,饭后将继续工作,受伤系因工作原因。然而,企业未提供工作餐,员工自行就餐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办案方法1.深入调查取证:代伟律师在工伤认定阶段就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不应认定工伤的专业代理意见。通过调查了解到,原告在调查及庭审中自述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且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均自行在附近就餐。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2.精准法律适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代伟律师充分阐述第三人主张。指出原告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也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社保行政部门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全面庭审辩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代伟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主张,逐一进行反驳,充分表达我方观点。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人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代伟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处理经验,提前把控案件走向,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的专业代理意见也获得了采纳,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即便劳动者系为满足生理需要从事相关行为,也需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弹性工作制度下的工伤认定,要以劳动者实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是否因工作事宜开展活动为核心依据。写字楼等共用办公区域的公共部分,并非当然认定为某一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延伸,需结合劳动者受伤时的行为目的、与工作的关联度综合判定。企业未提供工作餐、由员工自行安排就餐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员工自行外出就餐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难以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相应途中受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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