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1. 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础,表明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比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给借用人,合同才成立。2. 常见类型: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3. 与诺成合同的区别:诺成合同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实践合同还需有标的物等的交付行为。诺成合同的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开始转移,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等行为完成时风险才转移。4. 实践意义:强调交付等现实行为对合同成立的影响,保障交易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比如交付前和交付后的责任划分等,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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