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代伟简介代伟律师拥有15年执业经验,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他任职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等多个重要职务,还在多个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以及多地的法律顾问和调解员等。他专注于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案件概况:职工电梯口受伤申请工伤原告崔某某是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在写字楼某楼层办公,该楼层电梯等为多家公司共用。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电梯口等电梯准备去楼下就餐时,被掉落瓷砖砸伤左足,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崔某某随后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各方主张:观点分歧明显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工作时间,因公司上班时间10时至19时,午饭时间不固定;受伤地点是工作区域或延伸区域;吃饭是为满足生理需求,饭后继续工作,应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认为原告就餐是下班休息时间,受伤地点非法定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代伟律师代理的第三人主张,原告自述中午是休息时间,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受伤地是公共区域,非公司专有或管理区域,不属于工作场所;公司未安排工作餐,原告就餐是个人行为,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大致工作时间10时至19时,中午有专门休息和就餐时间,公司无食堂,员工自行就餐。原告受伤当日是中午休息时段外出就餐时受伤,且在多起案件中均认可该时段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法院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且本次程序合法。关于受伤时间,原告中午休息就餐时间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电梯口虽公共,但原告非因工作等原因在此受伤,非工作相关场所;受伤原因,原告就餐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公司未限制,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法院采纳了代伟律师一方的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案件启示:工伤认定需综合判断此案例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工伤认定要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件,满足生理需要的行为不一定都与工作相关。弹性工作制度下,工伤认定以实际工作状态和工作关联性为核心。写字楼公共区域不能当然认定为工作场所延伸,需结合行为目的和工作关联度判断。企业未提供工作餐时,员工自行就餐若无与工作直接关联证据,途中受伤难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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