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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电梯口受伤申请工伤被拒,律师助力企业维权获胜

2026.03.18劳动纠纷4人浏览

资深律师代伟简介
代伟律师拥有15年执业经验,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他任职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等多个重要职务,还在多个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以及多地的法律顾问和调解员等。他专注于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

案件概况:职工电梯口受伤申请工伤
原告崔某某是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在写字楼某楼层办公,该楼层电梯等为多家公司共用。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电梯口等电梯准备去楼下就餐时,被掉落瓷砖砸伤左足,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崔某某随后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各方主张:观点分歧明显
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工作时间,因公司上班时间10时至19时,午饭时间不固定;受伤地点是工作区域或延伸区域;吃饭是为满足生理需求,饭后继续工作,应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认为原告就餐是下班休息时间,受伤地点非法定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代伟律师代理的第三人主张,原告自述中午是休息时间,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受伤地是公共区域,非公司专有或管理区域,不属于工作场所;公司未安排工作餐,原告就餐是个人行为,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大致工作时间10时至19时,中午有专门休息和就餐时间,公司无食堂,员工自行就餐。原告受伤当日是中午休息时段外出就餐时受伤,且在多起案件中均认可该时段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

法院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且本次程序合法。关于受伤时间,原告中午休息就餐时间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电梯口虽公共,但原告非因工作等原因在此受伤,非工作相关场所;受伤原因,原告就餐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公司未限制,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法院采纳了代伟律师一方的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工伤认定需综合判断
此案例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工伤认定要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件,满足生理需要的行为不一定都与工作相关。弹性工作制度下,工伤认定以实际工作状态和工作关联性为核心。写字楼公共区域不能当然认定为工作场所延伸,需结合行为目的和工作关联度判断。企业未提供工作餐时,员工自行就餐若无与工作直接关联证据,途中受伤难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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