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代伟简介代伟,拥有15年执业经验,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他是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身兼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等多项职务,还担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其执业机构为北京盈科(重庆)律所事务所,服务地区为重庆,联系地址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5楼。代伟律师专注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案件基本情况概述原告崔某某(化名)是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日常在写字楼某楼层办公,该楼层多家公司共用电梯等公共区域。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电梯口等电梯准备去楼下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事后崔某某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代伟律师所在团队在工伤认定阶段就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介入,提交不应认定工伤的专业代理意见,获社保行政部门认可,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各方主张差异原告崔某某认为,公司上班时间为10时至19时,午饭时间不固定,受伤时间属工作时间;就餐地点在办公室外,受伤地点属工作区域;吃午饭是为满足生理需要,饭后继续工作,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主张,原告吃午饭时间是下班休息时间,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是写字楼公共区域,不属于法定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代伟律师代理)提出,原告自述中午是休息时间可自行安排,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是楼层公共区域,非公司专有或管理区域,不属于工作场所;公司未安排工作餐,原告就餐是个人自主行为,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在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大致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中午有专门休息及就餐时间,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自行就餐且费用自担。原告受伤当日是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时受伤,其在相关案件及庭审中虽对中午休息时间表述略有差异,但都认可该时段为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法院裁判及案件启示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次认定程序合法。对于受伤时间,原告自述在中午休息、就餐时间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受伤地点虽是公共区域,但原告并非因工作原因等在此受伤,不能认定与工作相关;受伤原因方面,原告就餐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公司未限制其午餐,就餐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法院采纳了第三人全部合理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护了第三人合法权益。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工伤认定要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弹性工作制度下以实际工作状态判断,共用办公区域公共部分需结合行为与工作关联度判定,员工自行外出就餐无证据证明与工作有关难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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