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证人转述他人陈述的证言,比如甲对乙说,丙曾告诉他某件事,甲在法庭上转述丙的话来证明相关事实,这就是传闻证据;二是证人以书面陈述代替到庭口头陈述,若该书面陈述并非在法庭上作出,就属于传闻证据;三是证人在庭审之外所作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的陈述。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因为其可靠性存疑,未经法庭上的交叉询问等程序检验。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某些情况下的先前一致陈述、临终陈述等可能具有一定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确保法庭能在直接言词原则下准确认定事实,防止不可靠的传闻干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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