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时,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例如,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A,一次性补偿收入为B。当B≤A时,无需缴纳个税;当B>A时,超出部分(B A)需按上述方法计算缴纳个税。总之,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否交个税需根据具体补偿金额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关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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