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如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二、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3. 全身瘢痕面积<5%,但≥1%。4.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cm²以上)。7. 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8.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 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11.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6. 双眼矫正视力≤0.8。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2. 晶状体部分脱位。23.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 外伤性瞳孔放大。26.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 铬鼻病(无症状者)。30. 嗅觉丧失。31.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32.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33.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 鼻中隔穿孔。36.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 乳腺修补术后。40.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 慢性轻度磷中毒。42.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 井下工人滑囊炎。44. 减压性骨坏死Ⅰ期。45. 一度牙酸蚀病。46.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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