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十年前把人打伤现在是否要赔偿的问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从诉讼时效角度看,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四十年时间跨度较长,很大可能已过诉讼时效,侵权人可主张时效抗辩。其次,若当时已进行过处理,包括达成赔偿协议或经司法裁判等,现在再要求赔偿需看原处理结果是否有新情况导致可重新主张权利。再者,即便时间久远,若受害人因当年伤害导致新的严重损害后果,且能证明与四十年前伤害存在因果关系,仍有可能要求赔偿。不过,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伤害行为与现在后果的关联性以及侵权人过错等。总体而言,四十年前打伤他人现在主张赔偿面临诸多法律障碍,成功获赔难度较大,但具体情况仍应依据详细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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