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大业,男,1989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山东建筑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是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拥有二级建造师资格。执业5年来,肖大业参与过本地多起刑事案件审理,处理过金融诉讼、建筑工程案、股权纠纷等各类案件,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上表现出色。九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案件详情肖大业作为工伤职工的委托代理人,处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此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按缺席仲裁审理。难点剖析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用人单位缺席庭审未就工资标准、医疗费用支出等事实进行举证,需结合劳动者提交的证据及劳动争议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其次,劳动者入职仅十余天即受伤,无完整月工资发放记录,且其主张的工资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需结合约定日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水平合理核算其月工资基数,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依据。最后,需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地方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地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文件,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待遇,同时要区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确定一次性待遇的计发基数。裁决结果仲裁庭采纳劳动者主张的日工资标准,认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约21万元。劳动者未提交交通费票据的诉讼请求及超出法定标准的待遇主张依法予以驳回。特种车辆作业致人损害健康权纠纷案案件详情肖大业所代表的团队作为原审第三人参与此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其团队及相关关联主体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难点剖析此案存在多个难点。用工关系认定方面,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受伤人员系其团队个人雇佣的劳务人员,要求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此前已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无法证明其与伤者之间存在个人劳务关系,需结合生效文书认定的事实、用工主体相关证据进行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保险公司主张一审遗漏项目发包方、混凝土制品承揽方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要求追加当事人并判决其承担责任,需明确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责任划分方面,保险公司主张其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特种作业管理规范举证,证明吊装公司作为起重特种作业的实施主体,负有配备专职指挥人员、保障作业安全的法定义务,事故直接原因系吊装作业操作不当导致,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全部采纳其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其不属于本案侵权责任主体,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伤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维持。他人侵权雇主追偿权纠纷案案件详情肖大业作为原告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员工因第三方侵权受伤后,企业垫付医疗费向侵权方及保险公司追偿的案件,历经多次司法鉴定程序、开庭审理。难点剖析该案件也面临诸多难题。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此前关联人员曾以个人名义提起追偿权诉讼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保险公司以其此前曾作出过“伤者并非我司员工”的陈述为由,抗辩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无权主张追偿。垫付费用合理性方面,其主张的垫付费用除生效判决已确认的住院医疗费外,还包含抢救期间院外购买的人血白蛋白费用、多地就医的门诊费用,保险公司抗辩部分购药票据抬头并非伤者本人、门诊费用无对应医嘱,不属于合理必要的医疗支出,不同意赔付。责任比例与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主张其作为施工方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未配备合格指挥人员,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求核减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且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裁判结果法院全部采纳其抗辩意见,判决支持其99%以上的诉讼请求,认定其系本案适格原告,享有对第三方侵权人的追偿权,确认其主张的住院费、院外购药费、门诊费均为伤者治疗的必要合理支出,全部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60%的侵权责任比例赔付其垫付的医疗费共计408314.6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426元仅由其承担1元,剩余7425元全部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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