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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彭艳军律师成功处理继承、离婚等多起典型纠纷案件

2026.03.17婚姻家庭9人浏览

彭艳军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拥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李某1与李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1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张某(化名)臻名下的房屋拆迁款2499727元扣除购买安置房款后剩余的款项,同时分割腾退房屋周转费19500元、户口外迁补助费50000元、丧葬补助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来,王某卿与张某(化名)臻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王某3、次子王某1、长女王某惠、次女王某4。王某3与王某2系父女关系。王某卿于1995年2月11日去世。2013年12月31日,张某(化名)臻作为被腾退人与DZL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杨梅竹斜街保护修缮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被腾退房屋本址在册人口2人,分别是户主张某(化名)臻、之孙女王某2。张某(化名)臻获得房屋拆迁款共计2499727元。2016年10月5日,张某(化名)臻去世,该笔拆迁款由王某3保管且拒绝分割。王某1认为自己作为张某(化名)臻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参与分割。
各方主张
王某3、王某2辩称,拆迁款应当有一半是王某2的,其他的才是遗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系使用拆迁款购买,要求一并处理。他们还称拆迁补偿款中的很多钱在张某(化名)臻生前已经进行了处置,比如买房装修、买家具、看病等。周某2、周某1、王某4则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策略
彭艳军律师作为被告王某3、王某2以及被告周某2、周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为被告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对于王某3、王某2提出的拆迁款有一半属于王某2的主张,彭律师积极寻找证据支持,并对张某(化名)臻生前的财产处置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和举证。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被腾退房屋系张某(化名)臻的个人财产,相应的房屋评估价款、私房所有权补助款、整院腾退奖励费系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补助,应属于张某(化名)臻个人所有。腾退综合补助款按户发放,户是指被腾退人,故该笔款项应为张某(化名)臻所有。房屋周转费与户口外迁补助费系针对人口进行的补助,故相应的费用应当由张某(化名)臻与王某2共同所有。丧葬费系用于被继承人丧葬事宜的费用,并非遗产,应当抵扣张某(化名)臻的丧葬支出。
分出王某2的补助款后,剩余部分系张某(化名)臻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王某1、王某3、王某惠、王某4平均分割。因审理过程中王某惠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周某2、周某1继承。对于王某3称张某(化名)臻生前对其的赠与,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王某3与王某4称张某(化名)臻给予他们款项拉平补偿利益的说法,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采信。王某3转账给石某芬的200000元,结合石某芬的身份情况,法院认定系张某(化名)臻生前对其的赠与,该笔款项从张某(化名)臻的遗产中扣除。张某(化名)臻生前购买房屋、装修、看病及日常生活消费,因王某3提交了相应证据佐证,且金额与张某(化名)臻渤海银行账户的其他支出金额基本吻合,法院认定为张某(化名)臻正常消费支出,不再予以分割。另外,考虑到张某(化名)臻生前的重大事项主要由王某3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部分支出难以一一举证,法院在分割的金额上酌情对王某3予以照顾。张某(化名)臻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化名)臻名下渤海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转账给王某3、袁某珍的共计1439727元及该账户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余额94.16元均归王某3所有,王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1320000元、周某2160000元、周某1160000元、王某4170000元、王某234750元;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在这起复杂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辩护。通过合理的策略和充分的举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人们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保留和合法权益的维护,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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