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有异议时,可按以下方式解决:1. 提出异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一般在收到应诉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说明认为案件不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管辖的理由。2. 审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有管辖权。法院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管辖条件。3. 作出裁定:若异议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法院会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继续由原机构审理。4.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机构会对上诉进行审理,作出最终关于管辖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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