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领域,执业于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12年。她擅长刑事、合同纠纷领域,法学理论扎实,思维灵活,凭借“四心”原则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下面为大家介绍张艳丽律师办过的几个典型案例,尤其着重讲述案例3。案例1: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案2017-2019年,A公司委托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将费用转给负责人张某(化名)。因供应商多为个人工作室无法提供发票,张某(化名)在领导授意下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累计数百万。2020年案发,张某(化名)主动配合调查并被取保候审。张艳丽律师介入后,提出不起诉申请,理由包括张某(化名)有自首情节、案件有真实业务基础、系职务行为、无前科且认罪认罚等。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例2: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2025年5月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张艳丽律师介入后,协助刘某(化名)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庭审时,提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意见。最终,刘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较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所缩短。案例3: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案件背景2018年5月,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从事食品饮料等日用百货商品销售,自6月起有生意往来。截至2019年11月17日,郑某(化名)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2020年1月25日支付270987元,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庭审交锋第一次庭审,郑某(化名)称自己是重庆典某公司工作人员,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艳丽律师指出,郑某(化名)是该公司持股100%的唯一股东且担任监事,直接参与交易,不可能不知情。第二次庭审,郑某(化名)称交易是职务行为,应由重庆典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出示授权书、申请证人作证,试图证明是公司间的交易。关键突破张艳丽律师通过分析2018-2021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未表明代表公司买卖,聊天中出现公司名称也不能证明是公司间交易,且无书面证据证明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同时,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用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而相关公司从未付款。案件结果法院认可张艳丽律师的理由,支持了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化名)要求货物运至公司仓库仅构成指示交付,其主张由公司承担责任缺乏证据,交易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郑某(化名)本人承担。案例4: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某贸易公司从事日用品销售,赵某(化名)是公司监事,名下有多家相关公司。因日用品销售需快递服务,赵某(化名)联系顾某(化名),顾某(化名)找原告物流公司收发货,原告因未收到快递费起诉贸易公司。张艳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原被告无书面合同,主要证据不足。申请追加第三人后,认为是两个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贸易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赵某(化名)也无欠款。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起诉。张艳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各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展现了出色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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