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如下:1.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会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2.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3.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逮捕;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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