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按本人工资为依据是可行的,具体如下:1.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3.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等,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4.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本人工资也作为参考因素之一。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费用等也可能与本人工资相关。总之,本人工资在工伤待遇计算中起着重要依据的作用,能较为准确地反映工伤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从而合理确定其应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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