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这60日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那么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这些内容之日起计算。2. 在计算复议申请期限时,一些特殊情况有相应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3. 申请复议期限的60日是法定的一般期限,在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总之,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一般期限是60日,要准确按照规定计算起始时间,同时注意特殊情况及不可抗力等对期限计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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