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以下方面:1. 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例如,行政机关是否超越了其法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权限。看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遵循了法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比如,行政处罚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符合条件时)、决定、送达等程序进行。2. 合理性:考量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公平。比如,对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行为的手段与目的是否相称,是否给当事人造成过度损害。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常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有利于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等,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或偏袒。3. 适当性:评估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恰当。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能充分弥补当事人因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看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合法目标,而非出于不正当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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