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有以下限制: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监视居住人需严格遵守,若要离开,必须经批准。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指与案件无关的人,通信也受到限制,防止与外界不当联系影响案件侦查。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确保司法机关能随时找到被监视居住人,配合案件调查。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通过威胁、引诱等方式让证人改变证言或不作证。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要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案件调查的公正性。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防止被监视居住人利用这些证件逃避监视或干扰司法程序。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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