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程序性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 受理机关: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3. 审查范围: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4. 审理方式: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调查核实;行政诉讼以开庭审理为主。5. 举证责任: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6. 处理结果:行政复议决定种类多样,如维持、撤销、变更等;行政诉讼判决种类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7. 救济顺序:一般先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但有些情况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8. 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服还可诉讼;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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