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诉讼行为。1. 适用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 诉讼主体: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对其享有债权的第三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 法律效果: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4.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得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比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追讨,乙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直接向自己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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