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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相融执业,张子俊律师为工亡家属争权益

2026.03.15劳动纠纷7人浏览

专业律师的成长之路
张子俊律师毕业于重庆理工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自2020年入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严谨务实的法律思维,在法律实务中不断前行。2025年,他晋升为律所合伙人。他聚焦刑事辩护、债务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五大核心领域,形成了“民刑兼顾、实战导向”的服务特色,还荣获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2022-2024年度优秀律师。

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案情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采用工程价款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约定工程质量合格且需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多个单位签字盖章,但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杜某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索要拖欠工程款,一审、二审、再审均因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付款条件被驳回。

抽丝剥茧的办案过程
张子俊律师接手案件后,为避免重复起诉,收集杜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厂房现状。之后以杜某名义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申请一审法院实地勘验。经勘验,厂房部分已出租、部分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使用。张律师认为,建设工程项目具整体性,部分使用会影响整体状态,A公司对部分厂房投入使用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此外,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仅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所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工程有建设、设计等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

圆满的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案件的成功,体现了张子俊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未来也将继续为更多企业与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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