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的关押时间因案件情况而异:1.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 特殊情况延长: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3.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 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此外,如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还会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直到判决生效等情况。 具体的关押时长要根据案件实际进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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