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芳律师,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和广东医科大学双医学专业,拥有医学和法学双专业背景。她有多年三甲医院临床经验及律所医疗纠纷办案经验,师承北京全国知名医疗律师,执业11年,现为广东省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处理专业医疗纠纷案件的经历,梁少芳律师帮助众多患者及家属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还因医疗纠纷法律援助被国家司法部授予“2020年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代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突发:患者就诊后不幸离世2023年4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患者王某(化名)因身体不适前往某诊所就诊,诊所没有执业证的工作人员方某航(化名)接诊了他,诊断为痔疮出血,并开具处方给予静脉输液及口服药。王某在医方接受静脉治疗后回家,傍晚口服了一次口服药。次晨6时许,他觉得不适,起床后嘴唇发紫,呼吸困难,全身缩成一团,呼叫120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中山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死因鉴定意见是:“死者符合在自身存在支气管哮喘、右心室脂肪浸润及甲状腺部分切除术后等病变基础上发生猝死。”争议焦点:多方面问题引发纠纷本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无证人员是否独立实施诊疗并导致患者损害。医方仅负责人方某富(化名)持有执业医师执业证,其儿子方某航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家属坚持认为医方“无证行医”。其次是病历缺失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222条第(三)项“隐匿、拒绝提供病历”之过错推定;在鉴定意见评定轻微原因力(5%-15%)情形下,赔偿责任比例应否突破医学参与度。最后是精神抚慰金与鉴定费的承担对象。艰难维权:突破鉴定意见范围事发后,家属报警,方某航在派出所笔录中承认自己接诊患者并完成开药。但在卫健委的调查笔录中,医方负责人方某富改口称方某航开药时他在诊所内,重新面诊患者后重新开了处方。代理律师发现双方笔录前后矛盾,且最终卫健委也未出具对医方“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难以认定无证行医事实。为确保案件赔偿问题,代理律师一边建议申请人民法院对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一边指导患方家属继续坚持向卫健委对医方“不书写病历、撕毁病历”等行为进行行政投诉,最终,卫健委做出了行政处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认为本案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和死亡原因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5%-15%(建议10%)。代理律师清晰陈述诉求架构,指出其中15%比例是医疗技术过错的占比,法律适用是《民法典》的1218条;而另外的15%比例,是基于《民法典》中1222条第一款,医方受到行政处罚,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应当推定过错的比例,两者法律适用不一样,侵权构成也不一致,应当叠加认定形成民事的过错比例。判决结果:过错叠加提高赔偿比例法院审理认为,因卫健委并未作出“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本案证据无法认定方某航“无证行医”,但通过卫健委的询问笔录认定无证人员方某航自认到:“平时周边百姓过来就诊,我会配药给他们”等,认为日常该诊所确实存在“由无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实习生单独接诊及未按规定填写医疗资料的不规范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最终判决除了鉴定意见中的医疗技术过错5-15%(建议10%)外,仍应该另外对医方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负面评价,两者叠加过错比例提高至30%,医方和其负责人方某富连带赔偿患方550878.05元。其后双方不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案例启示:多方从中汲取经验这起案件给医疗机构、患方代理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启示。对医疗机构而言,严禁无资质人员独立接诊,处方、病历须由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发生争议时应完整保存并提供全部病历,否则将面临推定过错风险。对患方代理来说,在鉴定意见不利时,可通过利用《民法典》1222条进行行政投诉、调查材料、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围绕“无证行医+病历缺失”构建推定过错路径,争取责任比例突破。对司法实践而言,鉴定机构的“参与度”仅属医学技术判断,法院可结合诊疗合规性、行政违法情节等因素,两者分属不同的侵权要件,也存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应在法律框架内叠加使用,合理上调赔偿比例,避免“以鉴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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