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式如下: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2. 医疗补助费: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3.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总之,医疗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并按规定提前通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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