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地役权存在以下区别:1. 权利性质: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地役权是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 设立方式:用益物权的设立有法定和约定等多种方式,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地役权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 权利内容: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较为广泛的使用、收益权能,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自主经营承包土地。地役权侧重于为需役地提供便利,如通行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其内容依当事人约定。4. 标的物范围: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地役权的标的物是他人的不动产,且需役地与供役地需相邻。5. 存续期限:用益物权一般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相应的承包期限规定。地役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消灭时,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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