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两种:1.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比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追款,此时乙可依法行使代位权追丙的款。2.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甲为逃避债务将房产无偿送给他人,乙发现后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债权人行使债的保全权利时,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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