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信念张璐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2013年踏入法律领域,先后于北京法院及多家律所实习工作。2024年7月加入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该团队打破传统单人办案模式,建立“主办律师负责制+专业模块分工制”的协作体系。张璐律师秉持“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的信念,以严谨思维与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他执业年限达5年,执业证号为1530720********93,服务地区为云南丽江,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长水路嘉和科技创业园1幢3楼。擅长领域与经验成果张璐律师精通民商事法律实务,熟悉房产买卖、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时具备刑事案件辩护经验。他代理多起房产买卖纠纷案件,成功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胜诉率达85%以上;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伤者争取到高于预期的赔偿金额;辩护多起故意伤害罪与贩卖毒品刑事案件,其中2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典型案例之建设工程纠纷2016年,发包方甲公司的隧道工程由总包方乙公司承建,实际施工人杨某从乙公司处承包部分主体工程。结算时,因部分施工单价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僵持。乙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杨某多次催要,乙公司仅支付部分后以未与甲公司结算为由拖延。2022年5月,杨某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甲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张律师分析案件,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指出杨某2018年5月收到工程款,符合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关于结算问题,认为应按结算单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价及总方量确认;对于管理费,鉴于乙公司过错,认为可酌情下调。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甲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将管理费从30%调整为25%,上浮杨某工程款5%,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典型案例之合伙纠纷2022年,赵某、杨某(代表某公司)、李枝军协商合伙,赵某转账60万元。后补签《合伙协议书》,约定三方各出资20万元,杨某未实际出资。因拟租赁土地含基本农田,合作方未取得项目许可,合伙失败。2023年9月10日,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归还赵某50万元及利息。某公司及杨某未按约付款,赵某起诉,某公司及杨某反诉。张律师认为,杨某构成表见代理;某公司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实际控制人与杨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计算符合规定。一审支持赵某主要诉求,二审驳回某公司、杨某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案例之刑事辩护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调查。2019年,王某应吸毒人员福某要求,提供贩毒人员张某联系电话。王某称未牟利,未参与后续毒品交易,福某也未通过王某成功购买毒品。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居间介绍。张律师查阅案卷后,认为指控证据严重不足,指出仅依赖证人证言,缺乏关键证据;王某未起到实质作用,无主观故意。建议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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