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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宁波侯玉平,承办多案如见义勇为案,专业实力获多方认可

2026.03.07综合7人浏览

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位和汉语言文学专科学位,执业24年,执业证号为1330220********08,现就职于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他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以下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一起新车贬值索赔案。
案件描述:新车四天遇事故,贬值损失引纠纷
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全新的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然而,仅仅使用四天后,在10月3日,车辆在宁波市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虽然保险公司已赔付了高达7.5万元的维修款,但车辆虽已修复,市场价值却因事故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贬值鉴定,结论为贬值损失3.64万元。于是,小伍(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
办案过程:多方面主张,全力维护权益
证据收集齐全
侯玉平律师作为原告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定损清单、维修支付凭证、评估报告及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车辆全新状态、事故责任归属及贬值客观事实。
法律观点阐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答复中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但侯律师主张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从登记到事故仅四天,行驶里程极短,几乎等于全新车;维修费用占车价比例高,受损程度严重,即便修复也难以恢复原车品质和市场价值。
评估报告采信
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参考价值,证明贬值损失真实存在且金额明确。而被告则抗辩称,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且原告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不应支持。其引用最高法相关答复,主张原则上不予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酌情判决,支持部分诉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从登记至事故仅四日,属全新车辆,行驶里程极少,且维修费用高昂、受损严重,虽经修复仍难以恢复至出厂标准,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于可予赔偿的“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结合车辆使用与受损情况,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案件具有典型普法意义
新车严重事故,贬值损失可赔
车辆贬值损失虽非常规赔偿项目,但在车辆全新、使用时间极短、事故损坏严重等特殊情况下,法院仍可能酌情支持。这提醒车主,车辆价值受损不仅限于维修费用,市场价值的折损也可能获得法律保护。
证据是关键
原告之所以能获得支持,得益于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尤其是购车时间、事故责任、维修金额、专业评估报告等,共同证明了损失的客观性与特殊性。
法院裁量空间
最终赔偿金额并非完全采纳评估数额,而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酌定。这也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损失时应合理预期,并提供充分依据。
此次案件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新车车主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情况下的贬值损失索赔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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