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规定如下:1. 复核申请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 复核申请主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3. 复核申请形式:应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4. 不予受理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5. 复核审查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6. 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也可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己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7. 送达:复核结论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