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具体如下:1. 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会面临此刑罚。2.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通常是指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毁灭性打击等情形。3.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根据具体案件中两罪的情节,判断哪个罪的处罚更重,就按照该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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