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如下:1. 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若追认,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若拒绝追认,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2. 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为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主张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3. 对无权代理人的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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