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主要有以下方式:1. 书面审理: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时,法院通过审查一审卷宗材料来判断案件。2. 开庭审理:通常在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或者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等情况下进行。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到庭陈述观点、举证质证等。3. 审查范围: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包括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4. 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5. 判决类型:根据审理结果,可能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判决。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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