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3.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4.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5.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6.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并制作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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