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位诉讼权,又称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 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如应行使却不行使或不当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 行使方式:债权人需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4. 法律效果: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代位权诉讼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总之,代位诉讼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债权的一种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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