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判刑五年的减刑情况如下:1.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理论上最多可减刑二年半。2. 具体减刑幅度要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等情况来确定。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3.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一般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4. 减刑的程序一般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5.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应积极改造,争取良好表现,以获得更多减刑机会,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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