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2. 在实践中,立案审查的期限没有明确统一的固定时长。对于一些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比如几天)就能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而对于复杂、需要大量调查核实工作的案件,可能需要数周甚至更长时间。3. 如果是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4.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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