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通费保险公司通常会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一般来说,合理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如伤者就医、处理事故等必要的交通费用,属于直接的财产损失范畴。只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是合理、必要的支出,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或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伤者因事故需要定期去医院复查,乘坐公共交通或打车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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