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2.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像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3. 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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