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产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四个子女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房产份额。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子女,分配房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比如,其中一个子女身体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在分配房产时可适当多分。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分配房产时,可以多分。像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起居的子女。4.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子女,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5. 四个子女也可以协商一致,按约定的比例继承房产,此约定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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