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变更。1. 法定变更情形: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些顺序在前的人无法或不宜担任时,其他人可依序成为监护人。2. 协议变更: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变更监护人,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并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然后向相关部门备案。3. 指定变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经法院指定后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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