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如下: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随意殴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4.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的。5.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而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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