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货物交付为生效要件。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2. 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存货人有义务支付仓储费用。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3. 格式合同:仓储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由保管人事先拟定,存货人只能在既定条款基础上选择是否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但也可能存在限制对方权利等问题。4. 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物进行保管。5. 仓储人需具备仓储资质:从事仓储业务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仓储设备、场地及专业的仓储管理人员等条件,以确保能妥善保管仓储物。6. 仓储物的占有权转移: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后,保管人取得仓储物的占有权,在仓储期间,保管人需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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