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失可以同时主张。1.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 同时主张的合理性: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损失赔偿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并不违反公平原则,能够更全面地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3. 限制条件:主张的损失赔偿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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