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案件的经过及结果,展现罗律师在法律事务中的卓越表现。罗海华律师,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年限达18年,在婚姻、遗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等领域颇有建树。他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秉持“亲力亲为办实事”的理念,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两千余起。2011年7月起,柳州市xx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与广西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金属结构分公司(简称B1、B2)建立长期合作关系,A向其供应工业气体。双方陆续签订多份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指定了物资验收人、结算对账人。A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开具发票,2024年5月经结算对账人核算签署《对账单》,确认B1、B2欠付货款158.738682万元。A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4年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B1、B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及无需承担逾期利息等抗辩意见。罗海华律师作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关键问题展开诉讼活动,提交供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B1、B2欠付货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A向B1、B2供应气体,B1、B2应支付对应价款。A主张的货款有充分证据支持,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定2024年5月10日双方对账后,B1、B2即应支付货款,逾期则应从2024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B1、B2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及利息上限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B1、B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货款158.738682万元及利息(以158.7386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95万元,由B1、B2负担2万元,A负担0.0395万元。判决日期为2025年2月26日。罗海华律师代理的A获得胜诉,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均得到法院支持。罗海华律师在此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和深厚功底。相信在未来的法律事务中,他将继续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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