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3.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范围依保证合同约定确定。若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总之,贷款还不上时,保人责任依保证方式及合同约定而定,可能需代为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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